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乡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交通安全要求,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