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