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