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道路、居住区内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和城镇建成区内的公路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