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