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城市照明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