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在城市道路、居住区内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设置功能照明设施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