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应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并适时修订城市照明应急预案。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城市照明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