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因事故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事故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进行处置。

因交通事故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置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照明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