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城市照明设施的亮度或者照度、均匀度、照明功率密度值、能耗、接地电阻等技术指标进行实地检测,并将检测评估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资料。建设单位组织城市照明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所在地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参加。城市照明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