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应当牢固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防触电等安全措施,保障设施完好、安全运行。城市照明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范要求逐步改造。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