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