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从事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