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