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递补或者重选。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