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自换届改选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管理规约规定情形以外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
(三)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