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的;(二)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报告义务的;(三)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