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戒毒康复人员个人信息的;(二)侮辱、虐待、体罚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三)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四)挪用、截留、克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的;(五)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