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的;

(二)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三)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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