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戒毒康复人员个人信息的;

(二)侮辱、虐待、体罚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

(三)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四)挪用、截留、克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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