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戒毒康复人员个人信息的;
(二)侮辱、虐待、体罚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
(三)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四)挪用、截留、克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