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变更后的执行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由原执行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变更后的执行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应当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重新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康复。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