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落实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分类分级管理措施;
(二)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个人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建立帮教制度,定期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教育劝诫和心理、戒毒知识辅导,掌握现实表现,督促履行协议;
(四)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吸毒检测;
(五)联系、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活动;
(六)报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食或者注射毒品、严重违反协议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