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者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招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产生,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