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第二章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有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情况,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为女性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