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情况,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为女性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