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旅游经营者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工商企业、科研机构,建设研学旅行基地,完善接待体系,开发研学旅行产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