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可以利用农村民居、农业园区、景观村镇、田园、民俗风情等自然、人文资源开展乡村旅游经营活动。鼓励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用于旅游经营活动的相关建筑物设施、消防设备、治安设施,以及饮食卫生、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