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本开发具有特色的主题游乐、创意集市、影视演艺、商贸会展、健康养生、科普教育、研学旅行、体育旅游、自驾旅游等休闲度假项目和产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