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自然生态环境良好、文化科普教育功能完善、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吸引力的精品景区和特色旅游目的地建设,推进旅游休闲度假区、旅游产业集聚区、旅游综合体发展,培育和引进旅游创新业态类项目,优化旅游空间布局,增强旅游休闲功能,提升旅游服务品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