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引导与产业发展第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