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