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资料的;

(二)发生粮油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未予以及时处置,未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粮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