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置以政府性资金为主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变更其用途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用途,不能恢复的,限期异地重建,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