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副产品进行加工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或者添加非食用物质的;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

(四)进入消费市场的食用植物油未使用一次性预包装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