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粮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