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承储企业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