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承储企业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