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油加工、销售活动情况;

(二)国家粮油流通相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统计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油加工、销售以及原粮出库销售中的质量安全情况。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