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油监督检查综合协调、信息通报和联动机制。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粮油流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经营者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将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