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粮食收储企业的扶持力度,协调金融机构为粮食收储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提供贷款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储企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贷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