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规划,加大对地方粮食储备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财政投入力度,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以政府性资金为主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未按规定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和变更用途。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