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粮食企业延伸产业链,推行订单收购,建立域内粮源基地,拓展域外粮源基地,形成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