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安全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