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