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查询,未对公共信用信息使用情况进行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用修复后的信用信息的,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