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信息提供主体未按照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和规范向公共信用信息机构提供信息,或者未及时修复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信用信息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