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信息提供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机构提供、公开的信息不实,或者逾期不处理异议申请,给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