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公共信用信息按照信用状况实行分级管理,包括良好信息、一般失信信息、较重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等级别。

公共信用信息具体分级标准由市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会同信息提供主体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