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二章 信息采集第十七条已废止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未经自然人书面同意,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不得采集其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和贷款数额等信息。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