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