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