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未成年人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