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制止。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