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五条有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制止。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